从政提醒 | 纪法综述——抵制消极反动言论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23-05-19    点击量:3921 次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开除党籍。对“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四十六条规定,对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九十五号,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务员“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禁止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情节较重的,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第三款规定,对“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公职人员,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特别提醒

上述规定以严格的党纪政务处分规定保障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党和国家形象,维护党和国家领导人威信,维护英雄模范形象,坚决反对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行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内容之一。每个党员干部必须自觉贯彻执行,这也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说明其已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值得指出的是,条文还列出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等行为,作为违纪之列,很有针对性。对强化党员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重大意义。

近年来,随着社会交往的增多、通信手段的发达和媒体的活跃,一些人出于各种目的和动机,或有意或无意,在手机信息里、在餐桌上、在各种场合,或编成段子、或编成顺口溜,肆意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军队及领导人形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党的集中统一,干扰破坏了党和国家对社会事务的正常管理活动。对这些行为,必须严肃处理。特别是对谣言的编造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传播者,应坚决严肃处理;对那些出于猎奇、消遣目的,无意传播,情节较轻的,也要批评教育或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