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 | 纪法综述——抵制分裂党的活动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23-05-24    点击量:2670 次  

党章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对“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特别提醒

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核心力量,其治国理政的责任决定了任何党员都不能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各级组织和每名党员必须自觉遵守的严肃的政治纪律,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各级组织和每名党员必须自觉抵制那些“秘密集团”和分裂党的行为。“秘密集团”,一般是指由党内少数人以秘密勾结、阴谋串联的方式建立的,从事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分裂党的活动的组织。对所建立的“秘密集团”,必须取缔。注意区分组织者与参加者,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参加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