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 | 纪法综述——抵制党内的拉帮结派活动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23-05-25    点击量:3501 次  

党章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党员必须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特别提醒

该条主要规定了对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和捞取政治资本行为的纪律处分。2015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根据执纪实践补充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2018年修订党纪处分条例时,将情节严重修改为“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更加突出搞非组织活动或者捞取政治资本的危害后果。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等行为,以及在党内表现出来的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阴谋诡计行为,是同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根本不相容的,也是当前社会上各种思潮对党内侵袭的结果。现实中,有的党员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生活制度,搞阳奉阴违和阴谋诡计;有的为了达到个人或者小集团的目的,违背组织或者正常的组织程序,或串通一气,或拨弄是非、挑拨离间,或散布不实情况,诋毁党组织及其领导人,或私下进行其他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活动,破坏正常的党组织生活。这些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实质上是对党组织的背叛,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拿国家和人民利益换取个人政治上的私利,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严重危害党的事业,必须受到党纪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