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 | 纪法综述——决不允许在党内搞山头主义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23-05-31    点击量:5651 次  

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不准在党内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

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特别提醒

搞山头主义严重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破坏中央政令畅通,破坏干部选拔的五湖四海原则,削弱党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是滋生腐败的土壤,必须给予党纪严惩。山头主义是指一种小团体主义的倾向,主要表现为利用权力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宗派主义、山头主义的最大危害在于它们是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大敌。如果任其发展,不仅损害党的形象和党内政治生态,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还会从根本上动摇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基础,成为从内部侵蚀党执政基础的政治隐患,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政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