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吃喝专项整治相关问题解读:泾县“十问十答”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23-09-25    点击量:12058 次  

为深入推动我县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落实落细、取得实效,县纪委监委结合本次专项整治重点,对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相关问题解读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违规吃喝问题行为边界,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严守各项纪律要求,自觉抵制“四风”。

一问:接待单位陪餐人数如何控制?


答:《泾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泾办发〔2015〕3号)第十九条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2022年3月,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若干举措》(皖财预2022〔2022〕310号)第2条举措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禁同城接待,优先选择单位食堂作为接待场所,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人数超过10人,陪餐人数也不得超过3人,在现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基础上,作出了更严的要求。

二问:接待单位用餐标准有哪些规定?


答:《泾县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180号)第六条规定:接待对象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单位应当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餐费标准每天不超过90元/人(不含早餐)。原则上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每批次接待宴请不得超过一次,标准应低于100元/人。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的《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第三条规定: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严禁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公务接待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三问:什么是一函多餐、无公函接待、吃公函?


答:“一函多餐”是指接待单位收到派出单位因一次公务活动来访的公函,违规安排多次公款接待用餐。“无公函接待”是指未收到派出单位因公务活动来访的公函,违规公款接待用餐。“吃公函”是指通过空白公函、虚假公函等方式,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是违规吃喝问题的隐形变异新表现。

四问:接待单位如何审批公务接待及报销接待费用?


答:《泾县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公务接待坚持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进行。接待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经财务部门审核,由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到接待饭店安排接待。《关于加强“三公”等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财库〔2015〕97号)规定: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简称“四单”。

五问:什么是“违规公款宴请”?


答: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泾县党政机关国内公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公款宴请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上级、亲属、同学、朋友等,或者用公款支付报销本单位和部门的聚餐费用等,这些行为均属于违规吃喝,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责令退赔费用。

六问:什么是“不吃公款吃老板”?


答:“不吃公款吃老板”具体有以下几个表现:一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二是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吃喝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买单;三是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企业内部食堂等吃喝。

七问:党员干部在什么情况下接受宴请,属于违反党纪?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宴请,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宴请。接受这些活动安排,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这种“可能”,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比如,下级有求于上级时对上级的宴请,接受私营企业主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无论什么标准,无论是否花费公款,只要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就一概不能接受。

八问:什么是“一桌餐”?


答:“一桌餐”,是指由私人住宅改造、不对外公开营业、仅为少数特定人员提供餐饮娱乐服务、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因为一般只供一桌客人用餐,所以称它为“一桌餐”。“一桌餐”问题本质上是变相的公款吃喝,或者违规接受吃请,是“四风”问题的新变种。

九问:如何区分违规吃喝与正常人情往来?


答:党员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同事等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但是不得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带有“小圈子”性质的吃请。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通过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名义,以拉关系为目的搞违规吃喝,容易产生“小圈子”,可能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廉洁纪律。不得在上下级、同事之间违规组织饭局,搞拉帮结派、利益交换、说情打招呼。《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反复强调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拉帮结派。上下级、同事之间以拉关系为目的违规组织饭局,长此以往容易在党内滋生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上下级、同事之间对于存在搞拉帮结派、互相利用权力谋取利益、有明确请托事项等情形的饭局,不能参加。

十问:到村级组织开展工作能否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


答: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相关制度规定

1.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10月)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2002年4月)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2016年7月)

5.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若干举措》(2022年3月)

6.泾县县委办县政府办《泾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1月)

7.泾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泾县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7月)

8.泾县财政局《关于加强“三公”等经费支出管理的通知》(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