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原水务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刘传树一审获刑5年半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9-12-19    点击量:91305 次  

12月18日,泾县人民法院对泾县原水务局副局长、主任科员刘传树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刘传树利用担任泾县原水务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征地协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55万元。任泾县青弋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法人代表)期间,逾越职权,擅自为他人划定采砂区域,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245.03304万元;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他人盗采河砂放弃监管,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5.5811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传树违反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作为青弋江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法人代表),故意逾越职权同意并纵容施工方盗采河砂,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他人盗采河砂放弃监管,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法院综合考虑刘传树坦白自己部分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自愿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城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