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纪委监委落实容错纠错机制 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20-03-20    点击量:51328 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委《关于支持、保护和激励全县党员干部创先争优、担当有为的意见》(泾发〔2016〕13号)、《关于支持保护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泾发〔2017〕24号)、《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若干措施》(泾办发〔2018〕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做到“三个区分”。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坚持“三个结合”。坚持严格要求与关心爱护相结合;坚持从严管理与正向激励相结合;坚持容错与纠错相结合。

(三)树立“三个导向”。树立鼓励探索创新、奋勇创先争优的鲜明导向;树立注重实绩、崇尚实干的鲜明导向;树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出现失误或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启动问责程序开展审查调查时,被审查调查对象认为符合《关于支持保护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容错条件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监督检查组提出容错诉求;在问题线索谈话函询、初步核实阶段,相关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问题线索承办单位提出容错申请。

第五条  党组织对容错申请进行审核把关、调查核实,经集体研究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于15日内向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书面容错申请;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于15日内书面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意见。

第六条  单位、个人向党组织提交容错申请和党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容错申请时,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容错申请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受理,经批准后作为新的问题线索,转交审查调查组,与原有问题线索并案办理。

第八条  审查调查组收到案件监督管理室交办的容错申请后,要结合原有问题线索办理,对容错申请及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在审查调查报告的“处置意见”中,要就是否采纳容错申请提出明确意见。

审查调查组在审查调查案件时,如发现案件事实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审查调查对象未提出容错申请,应主动在“处置意见”中提出容错意见。

第九条  案件审理室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核把关,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时,要对是否采纳容错申请提出明确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采纳容错申请的,要依规依纪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或处分。如发现案件事实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但审查调查对象未提出容错申请,应在审理意见中主动提出容错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或监委常务会审定。

第十条  对申请容错的案件,形成的处理结果或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就容错申请是否被采纳做出单独表述。

第十一条  送达、宣布处理结果或者处分决定时,应同时向提出容错申请的党组织、单位或个人反馈容错申请的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容错的同时必须及时纠错。对改革创新、履职担当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的单位或个人,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帮助其认识错误,分析原因;通过纪检监察建议书、整改任务交办单等方式,督促其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抓好问题整改;通过开展跟踪回访,帮助其改正错误,巩固整改成效;通过分析研究,指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杜绝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

第十三条  对实施容错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召开会议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树立鼓励担当、激励作为的鲜明导向,表明关心干部、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

第十四条  本细则相关条款,如上级机关另有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机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