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提醒 | 纪法综述——切忌携带反动宣传品入出境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23-05-23    点击量:10189 次  


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的,对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注:指“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人出境,对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特别提醒

除了随身携带,托运、邮寄、快递等都属于寄递范畴,凡私自携带、寄递上述违禁物品入出境的,都属于条文指出的违纪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境)外反动势力也在抓紧对我国的宣传渗透,出现了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作为党员干部,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糊涂,必须自觉抵制。这也是每个党员都应该具有的政治判断力和政治领悟力。不管出自什么动机,凡私自从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携带上述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出境的,都应给予当事人批评或处分,并收缴违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