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3-05-30    点击量:3136 次  

泾办发〔2013〕22号
关于印发《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泾县县委办公室 
                                                    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6日 

 
泾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各类主体在我县投资发展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政策。
    一、项目基本要求
    本政策适用以下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工业项目(不包括资源类开采、小水电及部分政府行政特许经营项目,下同)。
    2.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 税收奖励政策
    1.对项目在约定建设期间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按50%给予财政补助。
    2.对单独供地的项目,自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税收(资源税、契税、土地使用税除外,下同)地方留成可用部分按前3年100%、第4-5年50%比例给予财政补助,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3.对租赁厂房生产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可用部分按前3年(企业第一张税票开出日起计算,下同)60%、第4-5年30%比例给予财政补助。
    4.上述奖励资金均按扣除税收征管业务费和管理费用后计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政策
    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我县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出让。在约定的建设期间内,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对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具体标准在项目合同中予以约定。
    (三)租赁厂房奖励政策
    对租赁厂房生产的项目,参照市场价、结合实际使用面积核定租赁费用,根据企业产生的税收进行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具体标准如下:单个企业税收在10万元/年及以上的,按实交租赁费总额的3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税收在30万元/年及以上的,按实交租赁费总额的60%进行补助。 
    (四)厂房建设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对企业建设二层及以上多层整幢工业厂房,并按规划和建设期限建设到位的新建或续建工业项目,在厂房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按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对落户县经济开发区、云岭经济开发区内工业项目补助标准为:二层厂房按总建筑面积8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贴资金,三层及三层以上厂房按总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贴资金。对落户县内其他工业集中区内的企业补助标准为:二层厂房按总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贴资金,三层及三层以上厂房按总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补贴资金。
    (五)规费政策
    对规定收费项目凭县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准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公开透明,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一律免收(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标准减半收取,有上下限的按下限减半收取。
    三、优惠政策兑现程序
    根据投资方与我县相关单位签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格式合同中确定的投资强度,结合约定的建设期限和政策兑现时限,按照企业申请、相关单位(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牵头,有关单位参加)审核、县政府审批、财政拨付的程序,各相关部门及时审核办理兑现优惠政策。
    四、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对下列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国际(国内)五百强企业投资项目。
    (三)我县产业配套急需项目。
    五、附则
    1.对落户我县省级开发区的项目,按省级开发区入驻规定执行。
    2.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招商局负责解释。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开工建设的招商项目,按原投资协议,结合原政策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