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泾县城市规划区外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意见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3-05-31    点击量:1439 次  

    第一条 为加快全县旅游业发展,促进我县旅游资源开发,规范旅游项目建设,做好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旅游项目” (以下简称“项目”)指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外开发、建设的景区、饭店、度假村、画家村、山庄以及具有旅游休闲度假功能的单一性或综合性项目。
    第三条 旅游项目投资总额最低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建设标准:景区达到国家4A级及以上;饭店、度假山庄等达到四星级旅游饭店及以上或省五星级农家乐。
    第四条 投资额在1-2亿元的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投资额在2-5亿元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具体期限以投资开发协议为准。
    第五条 允许旅游度假类项目中适当安排旅游地产类项目。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无特殊原因禁止整体转让。确实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凡符合本意见第二、第三条条件的投资项目,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以国有土地出让形式取得的景区、饭店、旅游度假类项目等建设用地,在扣除必要的土地成本后,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数额等额补助方式专项用于该旅游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建设期间投资开发商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地方各税种,按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建设期间投资开发商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免予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收取。
    第八条 优惠政策的实施按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开发商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软环境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
    3)县政府审批;
    4)有关部门依据县政府的审批意见实施。
    第九条 为保证项目按约定期限开发建设:
    1)投资开发商须向县政府按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并结合投资额缴纳项目履约保证金,按每使用一亩建设用地缴纳履约保证金五至十万元。履约保证金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具体缴纳额和退还方式在投资开发协议中予以明确。
    2)项目不能按期建设完工,取消已享受的第七条优惠政策。投资开发商领取房屋产权证时须按已享受优惠政策获益部分缴纳等额的违约金。
    第十条 对占有资源、土地不按约定期限进行开发、建设,经督促检查后仍未履约的,没收项目履约保证金,终止投资开发协议,项目区旅游资源开发权及土地使用权由县政府同时收回。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县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本县发布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