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6-01-13    点击量:34735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根据《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和《中共泾县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和县直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科级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等结合,也可以单独组织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党委(党组)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等。

  第五条 对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包括: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党内监督、科学有效预防腐败等。

  第六条 对科级干部个人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其中:

  (一)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主要包括:履行领导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支持查办案件、当好廉洁从政表率等。

  (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主要包括:落实分管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纪守法等。

  (三)其他科级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每年年初,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下发考核通知,明确考核的对象范围、具体内容、方法步骤、评价标准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考核采取自查报告、部门评价、民意调查、集中考核等方法。

  第九条 自查报告。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分别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部门评价。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函请县纪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等对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一并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民意调查。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人员,采用随机抽样和重点调查的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调查。

  被抽调的工作人员应当独立、科学、公平、公正地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集中考核。成立考核组,组长由县四大班子党员领导担任,成员根据考核工作需要从县直相关单位抽调,赴被考核单位,通过召开述责述廉大会、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集中考核。

  集中考核结束后,考核组以适当方式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并向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集中考核情况。

  第十三条 对科级干部的考核,采用书面述责述廉、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等方法,与对党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集中考核一并进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四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部门评价占10分、民意调查占20分、集中考核占70分。

  集中考核中,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得分占70%,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落实监督责任得分占30 %。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的考核情况,由考核组在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综合形成。

  第十六条 部门评价、民意调查和集中考核民主测评分“优秀”、“良好”、“一般”、“差”4个等次,折合百分制时分别对应95、80、65、50分值。

  第十七条 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结果初步评定意见,报县责任制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被考核单位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责任制领导小组分析研究后,提请县委常委会审定,对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一)因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受到上级党委通报批评的。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或者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1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刑事处罚的。其中,处分决定作出时,年度考核工作尚未结束,则对正在考核年度进行否决,年度考核已经结束,则对下一考核年度进行否决;对单位调动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原单位的,对原单位进行否决,不否决调入单位。

  (三)除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外,乡镇科级干部超过3人(含),有科级干部5人(含)以上的县直单位超过2人(含)、有科级干部5人以下的县直单位超过1人(含)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其中,处分决定作出时,年度考核工作尚未结束,则纳入正在考核年度计算人数,年度考核已经结束,则纳入下一考核年度计算人数;对在单位调动的科级干部,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原单位的,纳入原单位统计,不纳入调入单位统计。

  (四)被考核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

  (五)集中考核民主测评中“一般”与“差”得票之和超过30%的(含),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科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廉政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视情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受到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单位及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应负领导责任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自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科级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在所在乡镇排名后3名、所在县直单位排名最后1名的,且得分低于80分的,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上级党委(党组)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

  (三)需要追究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其他责任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不因其职务或者工作变动免予追责。

  (四)考核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客观反映考核情况,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考核工作牟取私利或者提出与考核无关的要求。

  参与考核的部门应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考核,如实提供和说明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