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6-01-13    点击量:39546 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驻在部门意见;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