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2-07-21    点击量:2210 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政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促进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央和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廉政谈话分工
    1、市委书记、市长与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开展廉政谈话。
    2、市委常委与所联系的县市区委常委、政协主席、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开展廉政谈话,其他副县级干部由县市区委书记与其开展廉政谈话。
    3、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根据工作分工,与分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
    4、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与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本单位机关科级以上干部开展廉政谈话;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与二级机构副职和本单位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开展廉政谈话;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与本单位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开展廉政谈话。
    二、廉政谈话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情况;
    4、遵守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情况;
    5、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及管理情况;
    6、有关单位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7、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8、其他需要共同提醒和研究的问题。
    三、廉政谈话方式
    1、廉政谈话可以集中进行,也可就某些内容与个别同志单独进行。
    2、廉政谈话按照分工职责范围划分,涉及到党政领导同时分管的,由党委领导牵头,党政领导共同进行廉政谈话。
    四、廉政谈话时间
    廉政谈话每季度开展一次,分别在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结束。如发现干部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不良反映时,有关领导应及时开展廉政谈话。
    五、廉政谈话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切实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廉政谈话工作。
    2、各级领导干部在开展廉政谈话前,要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主动征求纪检监察、组织、检察、信访、审计等单位意见,并确定专人进行梳理。把群众反映的问题,作为廉政谈话的重点。
    3、各级领导干部在开展廉政谈话时,要注重谈话效果。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立即给予批评警告,帮助其进行纠正。
    4、各级领导干部在开展廉政谈话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填写《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整理存入单位干部廉政谈话档案。
    5、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廉政谈话,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出)机构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6、各县市区也要按照以上谈话分工,全面开展廉政谈话。
    7 、市四大班子领导,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将每季度开展廉政谈话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写《宣城市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情况统计表》,分别于4月、7月、10月、次年元月的15号前,报市委并抄市纪委。
    8、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党政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列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进行重点检查、考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