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各级领导干部 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2-07-21    点击量:2131 次  

宣发〔2008〕4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各级领导干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宣城市各级领导干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08年2月18日


宣城市各级领导干部 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央、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听取汇报工作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和组织考核之中,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惩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听取汇报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四条  听取汇报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本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汇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既要全面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又要突出中心工作、重点问题的汇报;既要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又要反映问题,明确改进措施。 

第二章  工作分工

第六条  市委书记、市长听取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第七条  市委常委负责听取所联系的县市区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总体情况的汇报;县市区委书记负责听取辖区内其他县级干部具体情况汇报。
第八条  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听取分管市直单位(含正县级及以上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第九条  市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听取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本单位机关科级以上(含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其他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听取二级机构副职(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和本单位机关一般工作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听取本单位中层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
      
第三章  听取汇报的内容

第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听取汇报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方面的情况;
(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情况;
(四)遵守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情况;
(五)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及管理情况;
(六)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共同提醒和研究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听取汇报可以全面听取各项内容汇报,也可就其中部分内容进行重点听取。听取汇报的形式,可以召开专题会议集体汇报,也可就某些事项分别听取。

第四章  听取汇报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听取汇报每年至少2次,分别在1月上旬和7月上旬听取上年度和当年度上半年情况汇报,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听取汇报。
第十三条  汇报工作要做好以下准备事项:
(一)听取汇报前,各级领导干部要作出计划安排,明确汇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具体要求和时间、地点等,提前半个月通知相关人员,做好汇报准备。
(二)汇报人要根据汇报内容,进行客观分析,形成专题汇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在听取汇报时,要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加强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帮助制定改进措施,及时解决;涉及比较重要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对特别重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委报告。    
第十五条  汇报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根据听取汇报中了解的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汇报制度,健全汇报工作记录,规范工作程序,按时听取下级汇报,并将听取汇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同级党委(党组)。
市四大班子领导要将本人听取汇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
各县市区党委书记和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书记,要将本人听取汇报工作情况和本地区、本单位听取汇报工作整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
第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认真贯彻落实汇报规定,同时要加强对下级领导干部执行汇报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时听取汇报。对不按时听取汇报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同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