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2-07-21    点击量:3559 次  

宣发〔2007〕20号


关于印发《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
“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07年8月21日



宣城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都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与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与实现社会和谐;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要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要从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的实际出发,逐级签订责任书,分解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职责范围内和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和领导班子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协党组分别对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人大、政协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和监督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和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有垂直领导关系的,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和副职领导干部按照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任务,并组织实施;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
(四)依据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每年至少听取2次工作汇报;
(二)认真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对查处违纪案件进行督办,重要案件要亲自听取查办汇报; 
(三)领导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模范遵守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法规制度,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五)参加本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参加、指导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扎实开展廉政谈话。
(一)定期谈话: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应与自己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一般干部分别于年中、年末定期与其进行廉政谈话。内容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以及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的情况。 
(二)提醒谈话: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在发现自己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一般干部存在群众反映的问题时,及时找其谈话,促其改正。
(三)诫勉谈话: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发现自己主管或分管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成员以及一般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违反科学发展观,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由党委、政府确定或委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承担主要责任和协同责任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要求抓好责任目标的落实。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和监督职能,并按有关规定将违纪违法案件及时通报、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对于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要及时纠正,整肃行业风气。
第十八条 人民团体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向党委、政府及执法执纪机关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党委、政府,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及违纪责任的追究。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和“一岗双责”考核制度。党委(党组)负责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报告制度。各级各部门每年年初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年底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自我总结由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报上一级党委、纪委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的一项重要内容,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彰;落实不力或不履行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要列为专题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包庇、纵容的。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