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2-07-21    点击量:3060 次  

市纪委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现就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组通字[2006]8号),提出本委局机关各室具体操作实施办法。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对象
  诫勉谈话和函询对象为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四)违反科学发展观,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六)违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形。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受理
  各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需要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时,应做好记录,并填写《诫勉谈话(函询)建议对象初审表》,报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每季度末集中向党风室报送一次。如有急需办理的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可随时报送。党风室在受理《诫勉谈话(函询)建议对象初审表》后,应及时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三、会议研究确定
  党风室在对诫勉谈话(函询)建议对象初审后,提出拟办意见并填写《诫勉谈话审批表》或《函询审批表》,呈送分管领导,提交书记办公会或本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主谈话人、承办室等。如确定委托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其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时,有关准备工作由党风室承办。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主谈话人应在谈话前熟悉了解谈话对象有关情况。信息来源室和党风室要分别将诫勉谈话对象有关情况和诫勉谈话有关程序向主谈话人报告。(二)各室要注意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严肃认真对待。参加诫勉谈话的相关室负责收集整理诫勉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谈话记录、《诫勉谈话情况反馈表》等),并于诫勉谈话结束后,送党风室。(三)党风室要认真整理相关材料,将诫勉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报经委领导审阅后,抄送市委组织部,并存入干部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