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纠风工作制度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2-07-21    点击量:2035 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纠风机构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作用,提高依法监督水平,促进纠风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纠风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牵头主抓、纠风领导小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条块齐抓共管、群众监督评价的工作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通过长效治理措施,实现政风行风的进一步好转。
    第三条  县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纠风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安排部署、考核评价,研究和解决纠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决定涉及纠风工作的重大事项。县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纪委书记和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人大内务司法工委、县纠风办、县教体局、县卫生局、县农委、县交通运输局、县经信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委、县物价局、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文广新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供电公司。其中,教体局、卫生局、农委、交通运输局、经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住建委八部门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损害农民利益、治理公路“三乱”、减轻企业负担、社保资金、救灾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常规性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物价为综合性监督部门,纠风办为组织协调部门,其他成员单位为相关工作配合单位。
    第四条  县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分工负责制。组长负责纠风全面工作。县纪委书记分管对纠风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案件查处工作;常务副县长分管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和协调指导专项治理工作。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纠风领导小组公文审核、会议组织、总体工作安排、表彰奖励等事项的把关;县监察局负责纠风案件查办工作。其他成员负责相关的专项治理工作。以县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发文,涉及工作安排部署、年终表彰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由组长签发;政风行风建设和专项治理协调事项由常务副县长签发;一般案件查处由监察局长审批,重大、重要案件报纪委书记批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从不同角度对纠风工作给予具体的指导、帮助和支持。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确定,参会人员为纠风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全体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会议主要听取县纠风办关于年度工作情况和领导小组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审定涉及奖惩、建章立制等重要事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县纠风办公室为县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办事机构,挂靠县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内设纠风室,专司纠风工作业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有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县纠风办主任由监察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纠风室主任担任。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各专项治理工作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综合考评,负责制定纠风工作规划、计划,收集和反馈工作动态,办理日常事务,完成省市纠风办、县纠风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查办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政风行风案件。
   第七条  教育乱收费、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农民负担、公路“三乱”、企业负担、社保资金、救灾资金和住房公积金为纠风工作的八个常规性治理项目,根据纠风工作总体部署分别实施专项治理。各专项治理工作由教体局、卫生局、农委、交通运输局、经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住建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共同组成专项治理工作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对自身承担的专项治理任务进行具体安排、组织检查、总结报告工作。通过查纠、整改问题,建立完善规章制度。专项治理办公室在各分管副县长领导下,在县纠风办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下开展工作,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定期向县纠风办报送季度、年度工作情况书面材料,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政风行风建设的主要手段,是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在县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县纠风办组织协调,县效能办、考评办、县直效能办具体承担。各参评部门要按照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本部门分阶段开展自查自纠、集中整改和建章立制等工作,要本着注重效果、提高质量、不走过场,扎扎实实解决实际问题,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宗旨,逐步提高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文明服务质量。
    第九条  县纠风办应规范化开展纠风工作,实行依法监督。纠风办负责处理具体工作事项。属重要事项的,要分别请示领导小组组长和分管副组长,经领导同意后付诸实施;属一般工作事项的,由纠风办主任、副主任集体讨论。纠风办文件由主任签发,分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各成员单位。纠风信访举报件由县纪委纠风室提出意见,分别报县纪委分管纠风室负责人、监察局长审批,重大信访举报件还需报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审批,纠风案件的查处按纪检监察程序办理。
    第十条  纠风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部门、行业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全面负责,主要领导负总责,班子其它成员根据分工各负其责。县纠风办和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对县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专项治理牵头部门的“一把手”是办事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参与政风行风社会评议工作的各部门、各行业的“一把手”为本部门、本行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因责任不落实、不到位造成本系统或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甚至发生严重后果的,按照《泾县纠风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纠风办事机构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或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召开一次纠风工作例会,例会由县纠风办召集并主持,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参加。纠风工作例会主要听取各专项治理办公室通报阶段性工作的进展情况,讨论需要解决的问题,议定有关事项。通过例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提高整体工作成效。纠风办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治理工作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各牵头部门“一把手”召集并主持,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联席会主要研究专项治理的年度工作安排,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联席会议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作用,以增强专项治理的效果。县纠风办要发挥在联席会议中的协调作用。
   第十三条  各部门、行业要通过信息反馈指导和促进整体工作。县纠风办要定期编印《纠风工作简报》,并向省、市纠风办和县纠风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及时反映我县的纠风工作情况。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及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其它成员单位要与县纠风办建立正常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反馈各部门各单位的纠风工作情况、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确保领导小组对全县纠风工作的宏观把握和有效指导。
    第十四条  按照《泾县纠风工作监测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纠风工作监测网络和预警机制。各单位在健全纠风工作领导小组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纠风工作落实机制,全面推进纠风工作建设。县纠风办负责协调、指导、考核纠风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纠风监督实行督办、整改和案件移送制度。省、市纠风办的交办件、县纠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批示、县纠风办明查暗访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县纠风办要制作督办函,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限期报告处理结果。对已核实完毕的纠风案件,构不成违纪,属行风问题的,县纠风办要发出整改通知,责成有关部门行业限期进行整改。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和监察、物价、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办案机制,主动查处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蔓延,并随时向县纠风办通报与纠风工作相关的情况。各部门已处罚过的比较严重的违法案件或自行无法处理的行风问题要移送县纠风办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