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保护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暂行办法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7-08-07    点击量:34999 次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振全县干部履职担当、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协调发展”战略,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规,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坚持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坚持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坚持容错纠错,鼓励担当,激发活力。

第三条 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区分无心与有意、无禁与有禁、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

(一)在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二)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基层治理、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破解难题、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在改革创新和急难险重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后,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并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十)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精神进行先行先试改革,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和偏差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符合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的;

(三)有利于全县发展大局的;

(四)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五)遵守廉政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六)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七)没有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出现失误或问题,需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于15日内向实施责任追究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容错申请。

(二)核实。受理机关或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分析,于30日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调查核实结束后,受理机关或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处理,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容错认定意见。

(四)反馈。受理机关或部门作出容错认定意见后,及时将结论性意见书面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党组织。决定免于责任追究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对认定属于容错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综治考核不受影响;

(二)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根据容错的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使用,由受理机关或部门向申请单位党组织出具书面意见。对确需追责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的机关或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减责,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八条 健全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分类处置。运用“四种形态”,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

1、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并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单位和个人查找问题原因,纠正错误。

2、对确需追究责任的,从轻或减轻处理,并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函询诫勉、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抓好问题整改。

(二)跟踪回访。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的单位和个人,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回访,帮助其改进工作。

(三)加强监管。坚持抓早抓小,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性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杜绝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

第九条 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一)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调查发现确属诬告的,可以通过当面告知、书面通知、大会宣布等方式澄清正名,及时还其清白。

(三)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为纪律审查的重要内容,司法部门要加大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合理使用。

(四)宣传部门要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本暂行办法与上级出台新规定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