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招标代理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2-07-23    点击量:2239 次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招投标(拍卖)市场管理,提高招投标(拍卖)工作质量与效率,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拍卖委托)人选择确定招标(拍卖)代理机构活动,促进廉政建设和代理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泾县招标投标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投资的工程、产权交易等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以及对代理机构实施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由县招投标中心建立代理机构库。凡注册地点在本县行政区域以外的代理机构在本县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必须先在县招投标中心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方可进入代理机构库。
第四条 备案内容包括:
(1)代理机构的书面申请;
(2)代理机构的人员构成;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资质证书复印件;
(5)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6)在本企业注册的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证件及复印件;提供与注册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当地主管部门证明或劳动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7)安徽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业绩信用登记手册;
(8)近两年内的业绩情况等其他材料;
(9)办公场所、联系电话等证明材料;
(10)工程代理机构缴纳诚信担保金3万元,拍卖机构缴纳诚信担保金1万元。
第五条 为熟悉本县招投标市场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给代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经招投标中心核实通过的新备案代理机构,1个月后方可正式进入本县代理市场。
第六条 代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1)在代理范围内接受招标(拍卖委托)人委托,办理相关法定备案手续。
(2)依法编制招标(拍卖)方案、资格预(后)审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拍卖)控制价。
(3)主持开标、评标(拍卖)会,草拟相关合同。
(4)建立完备的招投标(拍卖)文件审批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答复质疑、处理投诉各项工作。
(5)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整理、装订招标投标(拍卖)全过程的原始资料并交相关部门备案。
(6)完成招标(拍卖委托)人、招投标中心和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必须按国家和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有投资项目代理费按标准的下限收取,非国有投资项目代理费按标准的下限减半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其标准,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代理费,如特殊情况需收取的,必须先经过招投标中心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加以明确,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将所需费用纳入该工程的前期费用中;拍卖机构佣金的收取必须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条 工程代理机构的选择根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及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分随机抽取、竞价、择优选择三种方式。
(1)随机抽取方式,招标项目进入中心后,县招投标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一定范围,由招标人按要求随机抽取一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代理机构选择采用本方式;
(2)竞价方式,竞价前明确最高控制价,最高控制价按相关规定确定。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到县招投标中心提交密封报价,由项目业主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签收。未超过最高控制价的均为有效报价,以全部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为基准价,报价最接近基准价的代理机构为中选人。若报价高于基准价和低于基准价的绝对数值相等,取报价低者为中选人。若出现报价相同的,则由项目业主现场随机抽取一家作为代理机构。原则上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代理机构选择采用本方式;
(3)择优选择方式,由招标人申请,经招投标中心同意后,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考核成绩进行选择,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在一定的业务量内可采用本方式,被直接指定为代理。
采用(1)、(2)两种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代理机构所占比例不得少于2/3。
第九条 拍卖机构的选择采用随机抽取方式,抽取实行轮回制,即上一次抽中的拍卖机构不再参加下一次抽取,直到全部参加抽取的拍卖机构全部抽完清空,再进行新的一轮抽取。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活动必须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代理机构一经确定,招标人(拍卖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改,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代理机构依法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工程项目中其主体工程的代理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该项目的附属工程仍由同一家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以确保代理工作的延续性。代理机构取得代理业务后必须及时与招标人(拍卖委托人)签定代理合同(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的;
(2)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诽谤、诋毁其他代理机构名誉,经查证属实的;
(3)不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组织招标(拍卖)活动的;
(4)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出经营范围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
(5)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的;
(6)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的;
(7)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项目进行代理的;
(8)依据本办法选择的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代理业务的。
 (9)编制的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标文件(拍卖须知)、资格预(后)审文件等存在明显错误或漏洞的,影响招标(拍卖)工作的;  
(10)在招标文件(拍卖须知)、资格预审文件编制中有排斥或歧视投标人(竞卖人)等条款的;
  (11)在进行各类数据记录统计时出现明显错误,未能及时改正,影响招标(拍卖)工作的;
    (12)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拍卖)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资料的;
    (13)同时为招标(拍卖委托)人和投标(竞价)人提供代理服务的;  
(14)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拍卖)结果的;   
在同一年度中,对违反上述第(1)-(8)款的代理机构,首次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顿,对同一条款违反达两次或违反不同条款达三款及以上者进行通报批评并没收诚信担保金;对违反上述第(9)-(14)款的代理机构,首次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罚款、记入不良行为纪录、责令停业等处罚。
对违反上述条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代理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投标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清出泾县市场,并建议主管部门予以降级或吊销代理资质。
第十二条 建立代理机构的信誉考核制度,每一年年末由纪检监察部门、招投标中心、行业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服务水平、代理业绩、守法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在下一年度的招标代理活动中招投标中心将根据考核结果,直接指定其代理5次的业务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并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暂停其在本县范围内1个月至12个月的招标代理(拍卖)业务。
第十三条 在本县代理机构库备案的代理机构,如其资质等条件不能满足国有投资工程、产权交易等项目的要求,该项目的招标(拍卖委托)人可向招投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在招投标中心和监管部门认同后可直接选定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招投标中心和监管部门举报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进行详细记录,认真进行核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招投标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代理机构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