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机关效能问题投诉办理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2-07-23    点击量:2429 次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效能问题投诉受理工作,保证效能投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县直各机关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效能投诉是指县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全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机关效能的问题、行为的投诉。包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政策讨价还价、打折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拒不执行上级命令,导致“中梗阻”。
(二)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被管理者或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收受或索要礼金、礼品、礼券,到基层单位或企业摊派、报销各种应由单位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敷衍塞责、办事拖拉。在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负责任、作风飘浮、办事拖拉、推诿扯皮。违反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有关制度,造成机关办事效率低下。
(四)作风粗暴、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刁难或打击报复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或不满的个人或组织。
(五)脱离群众、虚报浮夸。对群众态度生硬,官腔官调,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不闻不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走过场、搞花架子,虚报浮夸成绩,欺骗上级。
(六)铺张浪费、相互宴请。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
(七)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上班时间迟到、早退、办私事、串岗聊天。无故缺席应当参加的会议或安排他人代会。
(八)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上班时间在电脑上下棋、打牌、炒股、看电影、上网聊天和上不健康网站等。
(九)违反值班制度。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值班脱岗,值班时无正当理由和未经批准找人替代。乡镇机关干部不执行住乡制度,存在 “走读”现象。
(十)工作日午餐饮酒。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餐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十一) 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县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机关效能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二)对机关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依纪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组织、协调、督促机关依法依纪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效能监察投诉问题;
(五)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情况实行跟踪了解,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六)对机关效能建设投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第五条  县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在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监察投诉问题作出负责的解释和说明,协助、配合监察投诉调查。
(二)责令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立即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县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办理监察投诉事项的工作程序,包括投诉受理、登记、摘录、呈阅、自办、转(督)办、审核、反馈、综合、立卷、归档等。对来访或电话投诉的,需对投诉事项内容进行记录,属受理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受理规定予以办理;对不属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予以说明并引导投诉人去相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  机关效能监察的投诉件视轻重缓急分为一般投诉件和重要投诉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重要投诉件:
(一)对县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其领导人的效能问题投诉;
(二)对乡镇领导的效能问题投诉;
(三)需要县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协调的跨乡镇、县直单位的效能投诉;
(四)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外来投资者、港澳台侨胞关于效能问题的投诉;
(五)反映经济发展环境方面问题的投诉;
(六)上级交办的效能问题投诉。
第八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在2日内(急办事项当日内)对投诉件提出办理意见,报县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负责人签批,重要投诉件应及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签批(分管领导出差,可直接报主要领导签批)。自办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投诉件经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机关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县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可按管理权限,向相关单位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转(督)办效能问题投诉,转(督)办件应发转(督)办通知单,转有关单位办理。转(督)办件涉及保密事项的,按信访保密规定办理。承办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重大、复杂投诉件经批准后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不能如期报告的,要书面说明办理情况和理由,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承办单位效能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向县效能投诉受理中心书面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条  属实名反映机关问题投诉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当面反馈,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征求投诉者意见。并可视情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对投诉事项处理不当,或对转(督)办的投诉件推诿、拒不办理的,县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应责成其重新办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纪检监察机关研究,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机关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经调查被认定的有效投诉,视情节轻重,对被投诉机关或工作人员按照《泾县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教育和效能告诫实施细则(试行)》实施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十三条  县机关效能投诉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或承办机关效能投诉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投诉工作规定,视情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