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网行为规定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2-07-23    点击量:3184 次  

泾纪字[2010]2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相关公共服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规范我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公共服务单位)工作人员上网行为,合理高效使用办公电脑、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根据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加强互联网舆情信息监控工作和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意见》(泾办发[2010]13号),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令禁止的一切活动
  1、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传播危害党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及重大战略部署的言论;
  2、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泄露国家秘密,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论;
  3、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传播谣言、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言论;
  4、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传播侮辱、诽谤等恶意攻击他人的言论,侵害机关单位和他人合法权益;
  5、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散布、传播破坏泾县形象、恶意攻击党政机关及领导形象,危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6、禁止在计算机网络上肆意渲染、散布、传播自然灾害、突发群体性事件、社会焦点、热点及敏感问题的言论;
  7、禁止制作、传播或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行为破坏计算机网络公共信息完整性、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凡涉及党务、政务、事务等秘密文件、资料、报表、信息等,在保密期限内,未经审批,禁止上网发布。涉及范围包括:正在研讨、尚未公布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政策;定密在秘密及其以上的文件;重要的政治、科技、经济情报和信息等。
  二、禁止浏览、下载和上传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明令禁止传播的一切信息
  1、禁止登录、浏览具有暴力、赌博、淫秽、迷信、反动等内容的网站;
  2、禁止浏览、制作、复制和传播具有暴力、赌博、淫秽、迷信、反动等妨碍社会治安的不良信息;
  3、禁止下载、传播具有暴力、赌博、淫秽、迷信、反动等内容的程序。
  三、加强网络知识学习,增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
  1、无法识别的信息不得下载,无法确定安全性的程序不得操作,以防被病毒、“黑客”入侵,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及危害;
  2、严格审查制度, 未经审批,禁止上网发布与单位和工作相关的一切信息;
  3、禁止将工作内网信息、资料发布到其他计算机网络上;
  4、禁止将涉密办公电脑连接到规定外的其他计算机网络上。
  四、禁止工作时间在办公场所使用电脑或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信息、操作无关程序
  1、禁止工作时间上网从事私人间的交流和商务活动;
  2、禁止工作时间使用电脑或上网下棋、打牌、打麻将、玩游戏、听音乐、看花边新闻、看电影、看电视剧、看娱乐及体育类视频、操作证券等活动;
  3、禁止在办公电脑上下载、安装、使用音乐、影视、视频播放器及游戏娱乐等与工作无关的程序。确因工作需要安装非公务软件的,需报经县效能办批准,方可安装使用;
  4、减少非公务上网操作,提倡利用网络了解时事、学习业务、提高技能。
  五、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的办公电脑实行责任制,禁止将办公用电脑交由外人使用。
  六、在节假日和八小时工作时间外,除加班、值班必须使用外,禁止工作人员在办公室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上网活动。
  七、各单位要做好办公电脑安装的软件清理及日常监管工作。县效能办将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八、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