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进一步规范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情况通报和线索移送工作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8-10-12    点击量:27046 次  

为加强公安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协作配合,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实际,驻局纪检监察组会同县局法制部门制定七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在侦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中通报情况、移送案件线索工作。

一是各执法办案部门严格履职,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外,一律在执法办案系统内进行登记,认真核查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身份信息,按照要求采集填写并登记在协同办案系统内。办案民警在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询(讯)问时,必须问清是否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否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二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办案部门审查决定立案的,依法制作《立案决定书》,并立即将决定书复印送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在收到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部门。

三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依法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立即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法制部门,同时退回案件材料。由法制部门在收到后3日内将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及案件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部门。

四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依法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并立即将决定书连同卷宗材料送法制部门,由法制部门在收到后3日内将《撤销案件决定书》、说明连同卷宗材料送达移送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部门。

五是各执法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党员、公职人员决定立案侦查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局法制大队案管中心报送情况、移送案件线索,并提供立案决定书,法制大队案管中心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监察委员会报送情况、移送案件线索、提供立案决定书。从办案部门上报法制部门,从法制部门上报监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后,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情况报送县局法制大队案管中心,并移送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县局法制大队案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送至县监察委。决定撤销案件的,上报县监察委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是各执法办案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对党员、公职人员因涉嫌黄、赌、毒作出行政处罚或因其他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局法制大队案管中心报送情况、移送案件线索,并提供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七是各执法办案部门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处罚人以外的其他党员、公职人员虽未构成违法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局法制大队上报情况,法制大队于5个工作日内向县监察机关通报情况,移送案件线索。驻局纪检监察组将适时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