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鉴 | 一人贪腐 带坏一批 江苏省淮安市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尹志刚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时间:2020-04-23    点击量:87049 次  

尹志刚,江苏省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支队长、二级高级警长,曾获得江苏省道德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2019年5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9年8月,尹志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9年12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我曾经流血奋斗、忘我工作,今天却成了党和人民的罪人,我追悔莫及。”尹志刚在忏悔书中写下的这几句话,令人唏嘘。

1、思想蜕变,防线逐渐崩塌

1985年初,尹志刚成为原淮阴市交警支队一名合同制民警。他兢兢业业、充满激情,曾跳河勇救落水妇女、空手与持刀歹徒搏斗负伤,也因此成了淮安警队一颗闪亮的“明星”。

彼时的尹志刚,正如他自己所说那样——因为“各项工作都有很大成绩”,逐渐成为媒体关注焦点。他也先后获得“中国好人”“江苏省道德模范”“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2011年底,尹志刚由交巡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被提拔为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从一名合同制民警成长为处级领导干部,这在当地引起不小轰动。

然而,在光环的笼罩下,尹志刚的内心却逐渐失衡:“看到周围的人都在买别墅,感觉自己不比别人差、不比别人贡献少,为什么就比不过人家?”从第一次在激烈的思想斗争中收取他人一个猪腿,到后期坦然收受他人10万元现金,思想上的蜕变,让尹志刚的防线逐渐崩塌。

贪婪之门一旦打开,便一发不可收拾。办事必须要“见钱”在尹志刚身上表现得淋漓尽致。市级机关一驾驶员杨某自认为与尹志刚关系较好,且逢年过节皆有“表示”,多次请尹志刚帮忙将其亲戚调至车管所做辅警,尹志刚最初以各种理由推托搪塞,但在杨某送出2万元后,他当天便安排人开出调令。

淮安市车管所副所长李某是尹志刚一手提拔的“嫡系”,为了“投桃报李”,李某每逢春节、中秋节便向尹志刚送上10万元。2015年,同在交警队工作的亲戚委托李某送给尹志刚10万元,希望在当年的人事变动中得到提拔。当时临近中秋节,李某在自己按例拜访送钱时,顺便提起亲戚提拔的事情,但尹志刚认为这10万元是李某依惯例的“孝敬”,并不是请托办事的钱,李某亲戚当年未能得到提拔。2017年,又到了人事变动时,李某不敢怠慢,专门送10万元给尹志刚,特地强调这是为了亲戚提拔才送的,其亲戚才如愿得到提拔。

2、任人唯亲,编织“小圈子”

2012年初,尹志刚正式就任支队长后,其原所在的二大队一帮兄弟便找到了庇荫“大树”。几个“铁杆”下属迅速占据支队重要岗位直至案发。在私下场合,这些“小圈子”里的人都称尹志刚为“老板”。“各种有求于我的下属、朋友、机关干部等人不断增多,为了沾上我的光,捧着我、围着我、哄着我,让我觉得飘飘然。”尹志刚回忆说。

尹志刚上任没两个月,便将二大队的“小跟班”李某调到市车管所担任考试股负责人,几个月后便将其提拔为车管所副所长,分管考试股。考试股是腐败问题高发领域,按照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三年一轮岗,而李某却霸占考试股岗位长达7年之久。

津淮车辆检测公司是交警支队另一重要“财源”,作为机关单位下属企业,该公司主要经营车辆检测、标牌制作、车辆维修业务。尹志刚就任支队长后,立即安排该公司原负责人轮岗,转由亲信张某担任负责人,直至案发。

这些得到重用的“兄弟”没有忘记尹志刚的“知遇之恩”。经查,2012年以来,李某先后十余次送给尹志刚现金人民币120余万元,张某先后十余次送给尹志刚10余万元。

淮安市交警支队在职民警约480人,人数多、职位少,为了向上升迁,不少人走起了尹志刚的门路,“送钱就能提拔”慢慢成为交警支队的潜规则。据统计,2009年春节至2019年春节间,尹志刚共计220余次收受他人钱物,光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利就收受贿赂312.8万元,下属行贿、送礼人员近40人。

一把手贪腐,往往带坏一批人、带乱一方风气。尹志刚案发前后,该市交警系统先后有近10名党员干部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多名驾校校长、考场承包人接受审查,驾驶员培训、考试行业乱象丛生。2017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交警支队县处级干部2人,各级科所队正职10人、副职6人,普通民警7人。

3、精神空虚,迷信“大师”

尹志刚信仰缺失,精神空虚,心存侥幸,热衷于算命看相、求神拜佛,迷信所谓的“大师”,家庭装修、办公室布置、个人升迁等事项都依赖“大师”指点迷津。办案人员发现,在他家中,“易经八卦”“风水研究”“辟邪冲煞”等方面的书籍、器具随处可见,其手机中亦安装多个“风水罗盘”等这方面的应用。

2018年下半年,尹志刚两名下属邓某、陈某先后接受组织审查调查,尹志刚非但没有停止违纪违法的脚步、主动向组织坦白,反而把希望寄托在“大师”身上,写下“平安”二字请“大师”测字。经大师点化,他安排家人去寺庙为其求得一张护身符随身携带,寻求心理慰藉。但事实证明,作为党员干部,只要违纪违法,就一定会被纪法惩处,没有什么大师可以保佑。

“我喜欢吃油煎包子,无论什么时候只要我需要,父亲都会去买。现在我怎么面对年迈体弱的老父亲;妻子跟我辛辛苦苦大半辈子,从没有享受过轻松快乐的日子;孙子总喜欢让我讲警察的故事……现在却因为犯罪给他们造成伤害,我万箭穿心。”尹志刚忏悔说。

从一名满怀豪情的人民警察,成长为“明星队长”,又堕落为失去自由的阶下囚。落马后,尹志刚悔不当初,可惜时不再来,悔之晚矣。

量纪量法分析

2018年1月,根据中央巡视组、江苏省委巡视组、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移交以及信访举报等线索,淮安市纪委监委启动对尹志刚有关问题线索的初核。其间,又收到有关尹志刚问题线索,合并办理。根据初核情况,淮安市纪委监委于2019年5月16日依纪依法对尹志刚立案调查,并于当日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审查调查,尹志刚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尹志刚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搞封建迷信活动;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消费卡。尹志刚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

尹志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目无纪法,不信马列信风水,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尹志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19年10月,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尹志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调整、评先评优、辅警招录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犯受贿罪。2019年12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六十三条 ……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朱金 李渔 吴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