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3-05-30 点击量:3046 次
泾发〔2013〕4号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业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 共 泾 县 县 委
泾 县 人 民 政 府
2013年2月27日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突出工业主导地位,全面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全县工业转型升级和规模化发展,推进工业化进程,现就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健康较快发展出台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规模发展
1、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且按要求正常上报统计报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设立发展速度奖(以纳税销售额为准)。将全县规模工业企业以增幅排名,位于前10名的由县委、县政府授牌表彰,并分别给予10万元、9万元、8万元、7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税收增长
3、对规模工业企业用地每亩平均入库税收达2.5万元的,县财政按入库土地使用税的30%给予奖励,亩均税收每增加1万元奖励幅度增加10%,直至全部奖励。
4、设立税收增幅奖(以上年实绩为基数)。对年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及其以上的,超基数50万元及其以上奖励新增县级所得部分的10%(下同),超基数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奖励15%,超基数150万元及其以上的奖励20%,超基数200万元及其以上的奖励25%,超基数250万元及其以上的奖励30%,超基数300万元及其以上的奖励35%。
5、对纳税前十强的企业由县委、政府授牌表彰。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6、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满两年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给予贴息奖励。对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100万元或购置单台设备10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由县财政按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一年;对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150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的,由县财政按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二年;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150万元以上和扩大生产规模购置单台设备在3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三年(企业技改贴息总额上限,为企业当年上缴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
7、企业当年成功建立院士工作站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县财政一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当年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经信委确认的新产品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经国家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和省科技部门认定的行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分别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5%、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度分别不超过15万元、8万元;对列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火炬计划项目的每项给予5万元配套补助;对列入省级攻关计划和重点科研项目的,投产后每项给予3万元补助;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奖励2万元;获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或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1万元;企业每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奖励0.1万元,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奖励2万元。
8、鼓励产学研结合。对产学研合作开发或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引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县科技局、经信委等有关部门认定后,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研究开发或成果购买补助经费。经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我县的主导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四、鼓励企业创优创牌
9、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或安徽省名牌产品、安徽省卓越绩效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鼓励优势企业参与地方、行业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对直接参与地方、行业和国家标准制定并成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
11、对创建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达到省AAA级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省AA级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市A级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五、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12、对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且通过国家级“循环经济”审核认定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5万元和8万元奖励以及通过省级“循环经济”审核认定和“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六、鼓励金融支持企业
13、设立泾县工业企业还贷周转金,解决企业贷款周转的资金困难。
14、县担保中心应优先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包括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旅游项目)和成长性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保费减半收取。
15、凡在泾县注册并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七、鼓励乡镇工业发展
16、乡镇每增加1户规模企业、且当年入库税收达2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奖励所在乡镇15万元用于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工业企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县级净得部分全额返还。
17、为加强乡镇工业经济管理力量,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副科级待遇。
八、其他
18、资源开采类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同一企业同一类型奖项可按照从高原则奖励,但不得重复享受。
本政策自2013年元月1日起施行。本政策由县经信委、财政局负责解释,年终由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逐项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此前出台县委泾发〔2012〕9号文件和县政府泾政〔201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