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3-07-02 点击量:4442 次
(2013年6月26日)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作风建设,治理庸懒散奢行为,狠抓工作落实,促进泾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
全县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县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二、约谈情形
(一)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各项规定不力;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及重点工作部署,以及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布置和县领导交办的工作不力;
(三)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措施,以及信访维稳、生态环保、人口计生、安全生产、招商引资等制度规定不力;
(四)解决企业和基层群众反映的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不力;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三、约谈事项的提出
(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通报;
(二)县委县政府领导确定;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
(四)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
(五)企业和群众反映;
(六)信访、举报;
(七)媒体曝光。
四、约谈程序
(一)约谈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1、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和乡镇党政负责人,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或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委托相关县领导约谈。
2、县直单位其他科级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由分管县领导约谈。
3、科级以下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
(二)县纪委(监察局)负责下发约谈通知书。
(三)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分别派员参加约谈,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做好谈话记录。
(四)被约谈人对约谈事项要立即整改,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措施书面报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并抄送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办室。
(五)县委督查室或县政府督办室对约谈事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督办,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约谈结果运用
(一)同一事项责任人被首次约谈后,限期内整改措施不力、整改进程缓慢的,进行再次约谈;对连续两次被约谈、限期内问题整改效果不明显的,给予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限期内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的,给予免职。
(二)约谈、诫勉谈话有关材料存入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建设档案,并抄送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
(一)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