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6-01-13    点击量:51908 次  

  为进一步加强县直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作用,促进纪检监察干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增强监督责任意识,聚焦主业主责,推动县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单位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以下简称派驻干部)。

  二、考核内容

  在全面考核基础上,突出考核开展监督检查、执纪办案、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决策部署等方面情况,考核基准分100分。

  (一)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考核(60分)

  1. 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1)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其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和各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其系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三十条规定情况。

  (3)监督检查驻在单位及其系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反腐倡廉制度、整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等情况。

  2. 执纪办案情况

  (1)信访举报件处理情况,上级交办信访件办理情况。

  (2)案件线索发现、上报情况。

  (3)依纪依法查办案件情况。

  3. 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决策部署情况

  (1)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全会精神情况。

  (2)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点工作情况。

  (3)深入推进“三转”情况。

  (二)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开展民主测评(10分)

  (三)驻在单位年度考核(30分)

  派驻科级干部运用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结果百分制量化评分,以权重30%计入考核。

  三、考核方法、步骤

  总体上按照全县干部年度考核的规定进行。派驻干部实行双重考核,参加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的考核和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以县纪委监察局考核为主。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考核对象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要求,认真总结在开展监督检查、执纪办案、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决策部署等方面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县纪委监察局。

  (二)复核测评。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根据年度县直派驻(出)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派驻干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复核测评。

  (三)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召开派驻干部年度述职述廉会议,考核对象进行述职述廉。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委局机关各室复核测评得分情况,结合平时工作掌握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同时,考核对象参加驻在单位的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民主测评。

  (四)等次评定

  年度考核按照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评定。

  1. 优秀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经考核认定,可确定为优秀等次。

  2. 称职(合格)等次:除优秀、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外,其他均为称职(合格)等次。

  3.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考核得分在60-70分之间,经考核认定,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4. 不称职(不合格)等次:考核得分在60分之下,经考核认定,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派驻干部优秀等次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对象总人数的15%。若达到优秀等次标准的考核对象超过15%,按照考核得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县纪委监察局会同县委组织部根据年度综合考核情况,拟定年度考核等次,报县委研定。

  四、结果运用

  1. 考核结果实行个别反馈,并作为派驻干部选拔任用、培训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2. 驻在单位(含二级机构)有1名以上(含1名)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或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受到纪律处分的,派驻干部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派驻干部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使驻在单位(含二级机构)有2名以上(含2名)党员干部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经研究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3. 派驻干部被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或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4. 根据考核结果,考核对象工资、奖金等事宜,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附则

  1. 年度纪检监察工作目标管理任务由县纪委监察局另行制定。

  2. 派驻干部提拔、交流任职不满半年的按照原任职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3.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解释。

  4.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