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6-01-13 点击量:91865 次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市、县委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等有关方面,掌握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乡镇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易地交流任职。
第五条 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听取乡镇党委意见;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
第六条 乡镇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听取乡镇党委意见后提出人选;
(二)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乡镇党委配合。
第七条 换届时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的提名和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