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6-12-08 点击量:3982 次
为全面落实省、市、县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泾川镇结合实际,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村(居)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委员职能作用,对本村(居)问题排查和线索收集。二是强化工作合力。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和问题线索移送机制,镇纪委、综治办、民政所、财政所、三资办等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定期梳理问题、移送问题线索。形成工作整体合力,共同推进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三是集中开展工作核查。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长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问题,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线索逐渐查清查透。四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泾川镇通过在全镇开展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查出某社区居委会主任刘某,在征地工作中擅自扣留群众征地补偿、青苗等费用,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刘某在没有召开两委会的情况下,自认为该社区征地补偿费用与县开发区征地标准相差较大,怕引起村民矛盾为由,擅自截留三户土地补偿款;以卫某所征用山场与邻近茶场村民组有矛盾,已支付茶场组补偿款为由,截留山场青苗费,共计截留补偿款54396元。该违纪问题被发现后,刘某于2016年5月27日召开两委研究村民补偿款被截留问题,并于同年6月22日、7月5日分两次将截留补偿款共计54396元补发给被征地村民。
刘某身为中共党员、社区主要负责人,理应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但其在征地工作中擅自扣留群众征地补偿、青苗等费用,已构成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刘某党内警告处分。
泾川镇通过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结合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例进行再剖析再教育再警示,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吸取典型案例的深刻教训,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活动,加强对党规党章的学习,切实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严明政治底线和纪律红线,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