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2-07-21 点击量:13432 次
(2003年9月27日省纪委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实名举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举报是指公民以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三条 实名举报的方式可以是来信、来访、传真或其他方式。
第四条 凡属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在受理时应向举报人作如下承诺:
(一)受理的实名举报原则上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属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受理的,要落实专人办理;对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转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办理;对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转交并负责督办;对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要及时转给有关部门办理。
(二)及时办理,按时查结。一般问题在2个月内处理结束;初核案件在3个月内结案;对重要、复杂的案件可延期结案。
(三)对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实名举报,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办理。县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重要实名举报不得下转。
(四)举报人在承办机关超过承诺期限得不到答复时,可以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五条 实名举报人应遵守如下条款:
(一)要尽可能据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违法违纪线索和有关证据,积极配合组织的调查。
(二)在组织已告知举报事项被受理及调查期间,不得重复上访、起级上访;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其它场所散布有关举报情况。
(三)要接受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及有关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六条 承办单位对实名举报要强化责任,认真办理。
(一)对受理的署实名举报,要认真分析,准确判别,必要时可进行核实确认。对不易判别为实名举报的,作为匿名举报处理。
(二)调查处理实名举报,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处理。
(三)对上级组织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实名举报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查处结果。
(四)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必须保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发现,必须从严查处。对于违反党经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实名举报后,要适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
(一)反馈内容。主要包括举报问题的受理情况、承办单位、承办人、调查处理结果等,但不得将被举报人个人隐私,有关党政组织研究处理决定的过程,调查取证中的证人证言等情况泄露给举报人。
(二)反馈时限。在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告知举报件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情况;在举报问题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若不能告知,应说明原因。
(三)反馈方式。可采取当面反馈、电话反馈或其它反馈方式。
(四)反馈程序。实名举报反馈工作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信访部门派员参加。承办单位对实名举报的问题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结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反馈。
第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由制造事端的,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不能视为诬告。认定诬告必须经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构成诬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 凡实名举报件,一律作为密件管理。
(一)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受理的实名举报,必须由专人保管并负责办理。
(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交办实名举报件时,应视情隐名或摘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有关部办理,并尽可能减少运转环节。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在受理举报、向举报人核实情况、对举报人进行反馈时,都要在不暴露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四)对外宣传报道,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实名举报承办责任追究制。
(一)对实名举报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无特殊理由,延误办理,引起矛盾激化的,要追究承办单位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实名举报失密泄密,致使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徽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