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纪办〔2005〕33号
关于印发《中共宣城市纪委、宣城市监察局关于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本委各室:
《关于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纪委办公室
2005年7月18日
中共宣城市纪委、宣城市监察局
关于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省纪委、省监察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包括:
(一)市纪委起草的由市委发布的政策性规定;
(二)市监察局起草的由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纪委、市监察局与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起草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起草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教育调研室承担日常管理事务,各职能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别承担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五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所确定的起草制定计划进行。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计划,由教育调研室根据委、局领导指示,各职能部门建议,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拟订,报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
第六条 各职能部门需要列入翌年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建议,应在当年十二月底前向教育调研室提出。提出起草制定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三)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四)批准和发布机关;(五)预定报送草案的时间。
第七条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计划,列入委、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动或者调整的,由负责具体承办的职能部门向教育调研室提出建议,并由教育调研室提请常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由教育调研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起草小组起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四)项所列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起草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业务的,由常委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议指定一个职能部门为主组成起草小组,承担起草工作。
第十条 起草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合理地作出规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
(二)内容具体明确,逻辑严密,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审议、发布与备案
第十一条 由职能部门起草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草案完稿后,经分管领导审核,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草案并随附下列材料送交教育调研室审核:(一)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二)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教育调研室收到草案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经与送交草案的职能部门商定后,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和本委、局各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对草案进行论证修改。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工作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教育调研室应当以本委、局的名义与有关单位协商统一。
第十四条 教育调研室完成草案的论证修改后,形成送审稿,随附下列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常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一)草案的起草说明;(二)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参考资料;(三)有关单位和本委、局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政策性规定由常委会审议。市监察局起草的由市政府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常委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法规草案时,由教育调研室或者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教育调研室起草报送文件,经市纪委书记或者受其委托的委领导签发后,随附所需材料报送市委。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所列的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随附下列文件报送市政府:(一)经局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局领导签发的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报告;(二)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第十八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常委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教育调研室起草正式文件,报书记、局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委、局领导签发。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由教育调研室负责一式三份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
第四章 清理、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一般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一)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因情况变化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失效的;
(三)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第二十一条 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教育调研室在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经常委会或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规范性文件,报市委决定;
(二)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所列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决定;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由本委、局或者本委、局商有关单位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起草制定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