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纪委监察局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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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激励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实名举报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身份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给予奖励: (一)举报违反政治纪律(如严重违反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外事纪律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行为,经查证属实,违纪者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举报经济类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的; (三)及时反映重要违法违纪苗头,防止与避免问题发生,产生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四)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大要案主动提供重要直接证据的。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一般按案件挽回或者减少经济损失总金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掌握,最多不超过10000元;对无没收或追缴财政的,可酌情发给奖励金,最多不超过1000元。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经市纪委、市监察局批准,可不受限额控制。对有关部门奖励过的同一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纪检监察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实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所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后进行。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含单位)的奖金,由市、县(市、区)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专项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纪检监察机关核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对联名举报的,奖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报同级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审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奖励。 第九条 实施奖励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违者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员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作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宣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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