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泾县纪委 时间:2017-10-17 点击量:2733 次
近日,由我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县原房管局局长黄某某受贿案一审宣判,泾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我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泾县房管局主任、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发放房地产企业预售许可证等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被管理对象购买房屋,获取房屋差价款共计23.2087万元,收受被管理对象所送现金和购物卡4.25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一审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并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检察官提醒:希望广大机关干部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防微杜渐,加强自身思想政治教育,知法守法,提高廉洁从政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守住做人、处事、用权的底线。